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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 :
因你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本局于2026年7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2号)。内容是:2026年7月9日,我局东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收到登记注册股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注册股工作人员发现在2026年5 —6月期间,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其店铺类型分别有商务行、百货店、服装店、工作室和生活用品店,注册地址均为虚假地址。经查,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具体表现为:登记地址实际不存在或登记地址虽存在但实际由其他市场主体所使用。
我局在2026年7月1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以上161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销个体工商户名单(161家)
联系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0478-4212147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8 月 31 日
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 :
因你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本局于2026年7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2号)。内容是:2026年7月9日,我局东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收到登记注册股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注册股工作人员发现在2026年5 —6月期间,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其店铺类型分别有商务行、百货店、服装店、工作室和生活用品店,注册地址均为虚假地址。经查,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具体表现为:登记地址实际不存在或登记地址虽存在但实际由其他市场主体所使用。
我局在2026年7月1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以上161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销个体工商户名单(16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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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本局于2026年7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2号)。内容是:2026年7月9日,我局东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收到登记注册股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注册股工作人员发现在2026年5 —6月期间,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其店铺类型分别有商务行、百货店、服装店、工作室和生活用品店,注册地址均为虚假地址。经查,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具体表现为:登记地址实际不存在或登记地址虽存在但实际由其他市场主体所使用。
我局在2026年7月1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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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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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