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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03-21 信息来源: 磴口县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 编辑: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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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工作的通告

  (巴政发〔2022〕11号)
  当前,农业生产全面开展,正是农用地膜回收和加强源头管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用地膜回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及2021年8月21日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用地膜回收工作的通告》,现就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地膜国家强制性标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在0.01毫米以下的地膜。违规生产、销售非国标地膜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农用地膜使用者要抓住春播前的关键时期,采取“机械作业+人工捡拾”的方式加快残膜离田,确保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对不按规定进行捡拾残膜的,企业或合作组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农膜使用者对废旧地膜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翻埋到土壤中,违反者由乡镇或农牧、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亩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为鼓励地膜回收,对积极回收利用的使用者,在申请涉农项目补贴时优先予以扶持;对不进行残膜捡拾的,列入残膜回收利用“黑名单”,企业、合作社等组织三年内不享受所有涉农项目补贴;个人到村到镇办理医保、社保等手续予以限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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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09:36 磴口县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工作的通告

  (巴政发〔2022〕11号)
  当前,农业生产全面开展,正是农用地膜回收和加强源头管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用地膜回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及2021年8月21日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用地膜回收工作的通告》,现就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地膜国家强制性标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在0.01毫米以下的地膜。违规生产、销售非国标地膜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农用地膜使用者要抓住春播前的关键时期,采取“机械作业+人工捡拾”的方式加快残膜离田,确保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对不按规定进行捡拾残膜的,企业或合作组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农膜使用者对废旧地膜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翻埋到土壤中,违反者由乡镇或农牧、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亩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为鼓励地膜回收,对积极回收利用的使用者,在申请涉农项目补贴时优先予以扶持;对不进行残膜捡拾的,列入残膜回收利用“黑名单”,企业、合作社等组织三年内不享受所有涉农项目补贴;个人到村到镇办理医保、社保等手续予以限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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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政发〔2022〕11号)
  当前,农业生产全面开展,正是农用地膜回收和加强源头管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用地膜回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及2021年8月21日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用地膜回收工作的通告》,现就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地膜国家强制性标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在0.01毫米以下的地膜。违规生产、销售非国标地膜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农用地膜使用者要抓住春播前的关键时期,采取“机械作业+人工捡拾”的方式加快残膜离田,确保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对不按规定进行捡拾残膜的,企业或合作组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农膜使用者对废旧地膜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翻埋到土壤中,违反者由乡镇或农牧、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亩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为鼓励地膜回收,对积极回收利用的使用者,在申请涉农项目补贴时优先予以扶持;对不进行残膜捡拾的,列入残膜回收利用“黑名单”,企业、合作社等组织三年内不享受所有涉农项目补贴;个人到村到镇办理医保、社保等手续予以限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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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政发〔2022〕11号)
  当前,农业生产全面开展,正是农用地膜回收和加强源头管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用地膜回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及2021年8月21日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用地膜回收工作的通告》,现就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地膜国家强制性标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在0.01毫米以下的地膜。违规生产、销售非国标地膜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农用地膜使用者要抓住春播前的关键时期,采取“机械作业+人工捡拾”的方式加快残膜离田,确保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对不按规定进行捡拾残膜的,企业或合作组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农膜使用者对废旧地膜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翻埋到土壤中,违反者由乡镇或农牧、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亩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为鼓励地膜回收,对积极回收利用的使用者,在申请涉农项目补贴时优先予以扶持;对不进行残膜捡拾的,列入残膜回收利用“黑名单”,企业、合作社等组织三年内不享受所有涉农项目补贴;个人到村到镇办理医保、社保等手续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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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