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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8-22 信息来源: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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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磴建人防缴字〔2022〕02号
巴彦淖尔市广原房地产开发公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你(单位)建设的 朝阳华府工程,建设面积 19405 平方米(其中高层首层面积0平方米,多层19405平方米)。应修建防空地下室388平方米(多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高层/基础埋深达3米按首层面积修建)。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申请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共计582150元(多层19405㎡× 30元/㎡,高层 0 ㎡× 1400 元/㎡)。经核实,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减免易地建设费金额 0 元,现项目已经缴纳 0 元,尚欠582150元未缴纳。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磴建人防缴字〔2022〕02号),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通知所列内容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 磴口县司法大楼7楼人防办    
  联系电话:0478-4401345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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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2-08-22 16:22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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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你(单位)建设的 朝阳华府工程,建设面积 19405 平方米(其中高层首层面积0平方米,多层19405平方米)。应修建防空地下室388平方米(多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高层/基础埋深达3米按首层面积修建)。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申请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共计582150元(多层19405㎡× 30元/㎡,高层 0 ㎡× 1400 元/㎡)。经核实,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减免易地建设费金额 0 元,现项目已经缴纳 0 元,尚欠582150元未缴纳。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磴建人防缴字〔2022〕02号),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通知所列内容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 磴口县司法大楼7楼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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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磴建人防缴字〔2022〕02号),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通知所列内容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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