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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烧荒、烧秸秆等野外用火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2-27 信息来源: 磴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 李仪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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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禁止烧荒、烧秸秆等野外用火的公告

广大农牧民朋友们: 
  当前是农牧区火灾事故的高发期,放火烧荒、露天焚烧秸秆遇有大风天气,极易引发火灾事故,甚至会“火烧连营”,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焚烧秸秆或进行其他烧荒活动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为了您及您的家庭幸福,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凡露天焚烧秸秆和烧荒的,将坚决予以查处并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苏木镇、农场(嘎查、村、分场)负责人是本辖区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村民开展防火宣传、隐患排查等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政策,不焚烧秸秆、不烧荒。广大农牧民朋友要通过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应用等多种途径,对农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同时要合理堆放柴草,祭祀用火要注意安全,祭祀结束等火熄灭后方可离开,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除火患、保平安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消除火灾隐患,努力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全县平安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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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烧荒、烧秸秆等野外用火的公告

2023-02-27 10:04 磴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禁止烧荒、烧秸秆等野外用火的公告

广大农牧民朋友们: 
  当前是农牧区火灾事故的高发期,放火烧荒、露天焚烧秸秆遇有大风天气,极易引发火灾事故,甚至会“火烧连营”,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焚烧秸秆或进行其他烧荒活动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为了您及您的家庭幸福,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凡露天焚烧秸秆和烧荒的,将坚决予以查处并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苏木镇、农场(嘎查、村、分场)负责人是本辖区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村民开展防火宣传、隐患排查等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政策,不焚烧秸秆、不烧荒。广大农牧民朋友要通过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应用等多种途径,对农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同时要合理堆放柴草,祭祀用火要注意安全,祭祀结束等火熄灭后方可离开,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除火患、保平安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消除火灾隐患,努力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全县平安稳定和谐。  

关于禁止烧荒、烧秸秆等野外用火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2-27 来源: 磴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 李仪
  关于禁止烧荒、烧秸秆等野外用火的公告

广大农牧民朋友们: 
  当前是农牧区火灾事故的高发期,放火烧荒、露天焚烧秸秆遇有大风天气,极易引发火灾事故,甚至会“火烧连营”,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焚烧秸秆或进行其他烧荒活动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为了您及您的家庭幸福,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凡露天焚烧秸秆和烧荒的,将坚决予以查处并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苏木镇、农场(嘎查、村、分场)负责人是本辖区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村民开展防火宣传、隐患排查等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政策,不焚烧秸秆、不烧荒。广大农牧民朋友要通过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应用等多种途径,对农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同时要合理堆放柴草,祭祀用火要注意安全,祭祀结束等火熄灭后方可离开,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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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10:04 磴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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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牧民朋友们: 
  当前是农牧区火灾事故的高发期,放火烧荒、露天焚烧秸秆遇有大风天气,极易引发火灾事故,甚至会“火烧连营”,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焚烧秸秆或进行其他烧荒活动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为了您及您的家庭幸福,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凡露天焚烧秸秆和烧荒的,将坚决予以查处并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苏木镇、农场(嘎查、村、分场)负责人是本辖区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村民开展防火宣传、隐患排查等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政策,不焚烧秸秆、不烧荒。广大农牧民朋友要通过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应用等多种途径,对农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同时要合理堆放柴草,祭祀用火要注意安全,祭祀结束等火熄灭后方可离开,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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