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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2-09 信息来源: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石媛媛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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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磴口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2月9日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参与
  市场竞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细则》规定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第三条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受理情况反映途径;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在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本单位情况反映渠道,接收属于本机关和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
  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情况反映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的,可以转由属地下属单位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情况反映,应当即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反映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情况反映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自治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 ,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 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提请会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应审未审的政策措施,及 时补审;对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 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停止执行或调整后 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向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受理情况反映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问题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至相关政策制定机关的 情况反映件,受理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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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3-02-09 15:05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磴口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2月9日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参与
  市场竞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细则》规定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第三条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受理情况反映途径;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在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本单位情况反映渠道,接收属于本机关和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
  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情况反映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的,可以转由属地下属单位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情况反映,应当即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反映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情况反映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自治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 ,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 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提请会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应审未审的政策措施,及 时补审;对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 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停止执行或调整后 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向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受理情况反映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问题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至相关政策制定机关的 情况反映件,受理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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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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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参与
  市场竞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细则》规定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第三条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受理情况反映途径;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在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本单位情况反映渠道,接收属于本机关和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
  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情况反映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的,可以转由属地下属单位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情况反映,应当即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反映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情况反映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自治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 ,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 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提请会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应审未审的政策措施,及 时补审;对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 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停止执行或调整后 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向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受理情况反映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问题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至相关政策制定机关的 情况反映件,受理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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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磴口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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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参与
  市场竞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细则》规定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第三条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受理情况反映途径;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在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本单位情况反映渠道,接收属于本机关和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
  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情况反映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的,可以转由属地下属单位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情况反映,应当即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反映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情况反映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自治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 ,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 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提请会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应审未审的政策措施,及 时补审;对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 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停止执行或调整后 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向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受理情况反映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问题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至相关政策制定机关的 情况反映件,受理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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