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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僵尸经营主体专项清理的提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23 信息来源: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杨娇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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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尧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等649户经营主体:
  为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夯实市场主体基数,我局将对在我局登记注册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示2021年和2022年年报的649户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僵尸经营主体”)进行专项清理。现发布提示公告如下:
  一、上述僵尸经营主体如仍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前)联系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事项;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前)到登记机关(磴口县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我局将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工作。住所核查方式为:一是通过邮政部门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并保存回执;二是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填写现场核查表。
  三、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核查函的,或者现场核查无迹可寻的,将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已终止经营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公告期满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磴口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电话:0478-4212585,信用监管股电话:0478-4212147。
  附件: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清理经营主体名单
  1、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名单
  2、农合连续两年未年报名单
  3、个体连续两年未年报名单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相关文档:
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检名单.htm
农合连续两年未年检名单.htm
个体连续两年未年检名单.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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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ICP备13001742号蒙公网安备 150822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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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15:27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尧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等649户经营主体:
  为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夯实市场主体基数,我局将对在我局登记注册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示2021年和2022年年报的649户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僵尸经营主体”)进行专项清理。现发布提示公告如下:
  一、上述僵尸经营主体如仍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前)联系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事项;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前)到登记机关(磴口县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我局将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工作。住所核查方式为:一是通过邮政部门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并保存回执;二是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填写现场核查表。
  三、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核查函的,或者现场核查无迹可寻的,将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已终止经营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公告期满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磴口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电话:0478-4212585,信用监管股电话:0478-4212147。
  附件: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清理经营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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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农合连续两年未年报名单
  3、个体连续两年未年报名单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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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5-23 来源: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杨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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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夯实市场主体基数,我局将对在我局登记注册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示2021年和2022年年报的649户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僵尸经营主体”)进行专项清理。现发布提示公告如下:
  一、上述僵尸经营主体如仍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前)联系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事项;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前)到登记机关(磴口县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我局将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工作。住所核查方式为:一是通过邮政部门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并保存回执;二是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填写现场核查表。
  三、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核查函的,或者现场核查无迹可寻的,将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已终止经营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公告期满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磴口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电话:0478-4212585,信用监管股电话:0478-421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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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夯实市场主体基数,我局将对在我局登记注册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示2021年和2022年年报的649户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僵尸经营主体”)进行专项清理。现发布提示公告如下:
  一、上述僵尸经营主体如仍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前)联系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事项;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前)到登记机关(磴口县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我局将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工作。住所核查方式为:一是通过邮政部门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并保存回执;二是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填写现场核查表。
  三、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核查函的,或者现场核查无迹可寻的,将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已终止经营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公告期满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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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清理经营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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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体连续两年未年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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