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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0 信息来源: 磴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 石媛媛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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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磴口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在项目审批、资金争取、政策支持、招标管理、用能审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过程中积极进行信用记录核查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将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一)在项目核准(审批)工作中的应用。在核准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应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综合分析判断市场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及其承担相关项目建设的信用能力,对信用状况不好或不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信用能力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承担或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准入。
  (二)在政府资金申请、政策支持工作中的应用。在市场主体申请政府资金、政策支持时,工作人员应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优先支持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严格审查。
  (三)在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开展招标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严格核查投标企业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在评标环节,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给予适当加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给予适当减分,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招投标。
  (四)在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在行政监督、评先评优、确定试点示范企业、资质审核、项目申报、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市场准入、招商引资、确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核查申请单位信用信息或采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开通“绿色通道”等激励扶持政策,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严格审查,依法依规进行限制。
  (五)其他。各部门可结合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参照制定本行业信用应用制度。
  三、信用信息核查方法
  (一)登录“信用中国”及其子网站,输入市场主体准确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信息记录,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二)在办公电脑上安装信用信息核查插件,在网页中输入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其信用信息。
  (三)使用微信小程序“信用巴彦淖尔”,通过“扫一扫”市场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任选其一),查询其信用信息。
  (四)查看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报告。
  以上四种方式,选择其一即可。
 

 

  

  磴口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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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

2023-03-20 15:21 磴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磴口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在项目审批、资金争取、政策支持、招标管理、用能审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过程中积极进行信用记录核查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将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一)在项目核准(审批)工作中的应用。在核准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应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综合分析判断市场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及其承担相关项目建设的信用能力,对信用状况不好或不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信用能力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承担或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准入。
  (二)在政府资金申请、政策支持工作中的应用。在市场主体申请政府资金、政策支持时,工作人员应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优先支持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严格审查。
  (三)在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开展招标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严格核查投标企业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在评标环节,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给予适当加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给予适当减分,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招投标。
  (四)在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在行政监督、评先评优、确定试点示范企业、资质审核、项目申报、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市场准入、招商引资、确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核查申请单位信用信息或采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开通“绿色通道”等激励扶持政策,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严格审查,依法依规进行限制。
  (五)其他。各部门可结合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参照制定本行业信用应用制度。
  三、信用信息核查方法
  (一)登录“信用中国”及其子网站,输入市场主体准确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信息记录,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二)在办公电脑上安装信用信息核查插件,在网页中输入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其信用信息。
  (三)使用微信小程序“信用巴彦淖尔”,通过“扫一扫”市场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任选其一),查询其信用信息。
  (四)查看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报告。
  以上四种方式,选择其一即可。
 

 

  

  磴口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0 来源: 磴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 石媛媛
  磴口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在项目审批、资金争取、政策支持、招标管理、用能审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过程中积极进行信用记录核查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将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一)在项目核准(审批)工作中的应用。在核准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应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综合分析判断市场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及其承担相关项目建设的信用能力,对信用状况不好或不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信用能力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承担或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准入。
  (二)在政府资金申请、政策支持工作中的应用。在市场主体申请政府资金、政策支持时,工作人员应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优先支持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严格审查。
  (三)在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开展招标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严格核查投标企业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在评标环节,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给予适当加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给予适当减分,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招投标。
  (四)在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在行政监督、评先评优、确定试点示范企业、资质审核、项目申报、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市场准入、招商引资、确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核查申请单位信用信息或采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开通“绿色通道”等激励扶持政策,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严格审查,依法依规进行限制。
  (五)其他。各部门可结合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参照制定本行业信用应用制度。
  三、信用信息核查方法
  (一)登录“信用中国”及其子网站,输入市场主体准确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信息记录,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二)在办公电脑上安装信用信息核查插件,在网页中输入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其信用信息。
  (三)使用微信小程序“信用巴彦淖尔”,通过“扫一扫”市场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任选其一),查询其信用信息。
  (四)查看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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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在项目审批、资金争取、政策支持、招标管理、用能审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过程中积极进行信用记录核查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将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一)在项目核准(审批)工作中的应用。在核准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应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综合分析判断市场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及其承担相关项目建设的信用能力,对信用状况不好或不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信用能力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承担或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准入。
  (二)在政府资金申请、政策支持工作中的应用。在市场主体申请政府资金、政策支持时,工作人员应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优先支持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严格审查。
  (三)在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开展招标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严格核查投标企业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在评标环节,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给予适当加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给予适当减分,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招投标。
  (四)在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在行政监督、评先评优、确定试点示范企业、资质审核、项目申报、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市场准入、招商引资、确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核查申请单位信用信息或采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开通“绿色通道”等激励扶持政策,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严格审查,依法依规进行限制。
  (五)其他。各部门可结合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参照制定本行业信用应用制度。
  三、信用信息核查方法
  (一)登录“信用中国”及其子网站,输入市场主体准确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信息记录,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二)在办公电脑上安装信用信息核查插件,在网页中输入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其信用信息。
  (三)使用微信小程序“信用巴彦淖尔”,通过“扫一扫”市场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任选其一),查询其信用信息。
  (四)查看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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