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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指导
发布日期: 2025-10-20 信息来源: 12345知识库 编辑:杨娇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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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培训。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规范性文件】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面向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退役士兵为经济社会建设更好服务。 二、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   (二)实施即退即训。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培训工作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三)确保培训实效。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三、全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四)优化培训模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的机构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省域内联网设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台账,加强对参训人员和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制定培训资助标准,建立培训资金省级统筹机制,实现培训待遇省域内通兑;依托现有资源统筹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各省(区、市)教育培训机构对接共享优质培训资源,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均衡化发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选择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高校作为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培训成果记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培训基地学校以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享受资助待遇。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 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社会支持,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待的原则,经过3至5年的努力,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构建“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格局。 五、深化服务引导   (十二)开展创业培训。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优质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风险提示、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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