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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发布日期: 2025-11-10 信息来源: 12345知识库 编辑:杨娇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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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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