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食品经营者:
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将槟榔列为I类致癌物,确定咀嚼槟榔与口腔癌、食道癌、肝癌等疾病密切相关,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知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要求,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舌尖上的安全”,就有关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风险提示如下:
一、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不应按食品对槟榔进行销售监管”。
二、请全县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不得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三、全县食品经营者应慎重选购、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特别是向未成年人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应告知食用风险,食品经营者未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及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进行风险提示,形成消费纠纷或投诉,经营者自行承担民事赔偿及行政责任。
四、请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消费,如果发现有商家按照食品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的,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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