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坚持防疫优先、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工作主线,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确保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动物种类及要求
(一)强制免疫
1.免疫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对所有猪使用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强制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只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报自治区农牧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小反刍兽疫:除免疫保护期内的羊只外,对其他所有羊只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肉牛、羊实行强制免疫;奶牛(奶山羊)原则上不进行免疫,严格落实检疫净化措施,确需进行免疫的,要按规定以养殖场群为单位逐级报自治区农牧厅进行备案。布鲁氏菌病使用S2疫苗和A19疫苗进行免疫。
2.免疫要求: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春季、秋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小反刍兽疫在春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布鲁氏菌病结合实际进行一次免疫,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
(二)计划免疫
1.免疫病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牛结节性皮肤病等。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全面实施免疫,新城疫、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病种根据防控需要,按照国家相关防治技术规范、防治指导意见和自治区要求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对所有牛使用山羊痘活疫苗5倍免疫剂量进行一次免疫。
2.免疫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防治指导意见和防控需要开展计划免疫,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免疫区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免疫区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应达到100%;牛结节性皮肤病,在春季对所有牛进行一次集中免疫,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应达到100%。
(三)免疫程序
参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已转发)进行。
(四)集中免疫时间
原则上,春季集中免疫应于5月底结束,秋季集中免疫应于11月底结束。
(五)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规定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它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具备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条件的,可依托现有嘎查村级防疫员实施免疫接种。
(二)严格职责分工
磴口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保障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及器械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的落实到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动物疫病免疫义务情况。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苏木镇、农场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开展技术培训。疫控中心在集中免疫开始前要组织开展苏木镇、农场及嘎查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
(五)做好档案管理。苏木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嘎查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落实报告制度。动物疫控中心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平时补免情况按月上报。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免疫失败情况和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其他
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包括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病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