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磴口县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食品安全
磴口县市监局关于特殊食品的消费提示
发布日期: 2023-01-11 信息来源: 磴口县市监局 编辑: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为重拳治理“涉老食品”“神医”“神药”等类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天清气朗的广告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制作、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示如下:
  一、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为重拳治理“涉老食品”“神医”“神药”等类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天清气朗的广告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制作、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示如下:不得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二、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四、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七、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八、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和特殊3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九、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广告行为。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相关文档:

 
 
 
 
 
主办:磴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磴口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ICP备13001742号蒙公网安备 15082202000101号
Email:axxaty@163.com 网站标识码:1508220008 联系电话:0478-4262212
网站地图
“微磴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