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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3-03-15 信息来源: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李仪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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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根据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我县5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磴口县新德福生活超市: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新德福生活超市,样品名称:手工粉条,生产加工日期 2022-08-31,抽样基数50袋,抽样日期2022-09-07,抽样单编号 XC22150822192700150。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CJ220804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5009.18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铝的测定》(第一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新德福生活超市销售的手工粉条,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5009.18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铝的测定》(第一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磴市监处罚〔2023〕 001 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0 元;
  2、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磴口县新德福生活超市提出了建议要求,要求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因经营者主观过错导致销售不合格产品。
  2、磴口县公地乡总校: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公地乡总校,样品名称:消毒餐具,生产加工日期 2022-09-07,抽样基数30个,抽样日期2022-09-07,抽样单编号 XC22150822192730146。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CJ220800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公地乡总校使用的消毒餐具,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其使用经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磴市监当罚食经(2022)03号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属管辖范围企业“磴口县公地乡总校”提出了建议要求,要求企业加强从业人员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培训,定期维护消毒设施,并且对企业做了全面检查,企业向我局提交了详细整改报告。
  3、磴口县隆盛合镇总校: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隆盛合镇总校,样品名称:餐碗,生产加工日期 2022-09-07,抽样基数90个,抽样日期2022-09-07,抽样单编号 XC22150822192730147。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CJ220801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隆盛合镇总校使用的餐碗,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其使用经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磴市监当罚食经(2022)04号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属管辖范围企业“磴口县隆盛合镇总校”提出了建议要求,要求企业加强从业人员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培训,定期维护消毒设施,并且对企业做了全面检查,企业向我局提交了详细整改报告。
  4、磴口县协成镇总校: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协成镇总校,样品名称:餐碗,生产加工日期 2022-09-08,抽样基数50个,抽样日期2022-09-08,抽样单编号 XC22150822192730151。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CJ220805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协成镇总校使用的餐碗,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其使用经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磴市监当罚食经(2022)02号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属管辖范围企业“磴口县协成镇总校”提出了建议要求,要求企业加强从业人员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培训,定期维护消毒设施,并且对企业做了全面检查,企业向我局提交了详细整改报告。
  5、磴口县小神童幼儿园: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小神童幼儿园,样品名称:餐碗,生产加工日期 2022-09-08,抽样基数120个,抽样日期2022-09-08,抽样单编号 XC22150822192730153。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CJ220807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小神童幼儿园使用的餐碗,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其使用经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磴市监当罚食经(2022)01号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属管辖范围企业“磴口县小神童幼儿园”提出了建议要求,要求企业加强从业人员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培训,定期维护消毒设施,并且对企业做了全面检查,企业向我局提交了详细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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