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根据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我县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磴口县和为贵蔬菜粮油店: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和为贵蔬菜粮油店,样品名称:姜,生产加工日期2022-11-16,抽样基数250kg,抽样日期2022-11-18,抽样单编号NCP22150822192700169。
二、检验结果
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FZG11005007764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和为贵蔬菜粮油店销售的姜,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测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虽称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有购货凭证。但是经执法人员多次催促,当事人提供的购货票上没有供货者信息,也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且无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主观故意性;考虑到该批姜的抽样基数250公斤,该批姜的《检验报告》中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的实测值是0.46mg/kg,标准指标≤0.2mg/kg;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合法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磴市监处罚〔2023〕2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94元;
2、处罚款70000元;
合计70994元。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磴口县和为贵蔬菜粮油店提出了建议要求,要求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因经营者主观过错导致销售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