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第一期)
根据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我县3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磴口县薄利芳芳商行: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薄利芳芳商行,样品名称:纯粮米醋,生产加工日期2022-05-06,抽样基数50袋,抽样日期2023-01-09 ,抽样单编号XBJ23150822172930019。
二、检验结果
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FZH01001001694显示,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薄利芳芳商行销售的纯粮米醋,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测后,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纯粮米醋时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法行为。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磴市监处字〔2023〕3 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1.60元;
2、罚款人民币 18000 元。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磴口县薄利芳芳商行提出了建议要求,要求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因经营者主观过错导致销售不合格产品。
2、磴口县宏达连锁超市得志店: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宏达连锁超市得志店,样品名称:酸白菜,生产加工日期2022-11-20,抽样基数30 袋,抽样日期2023-03-20,抽样单编号GZJ23150000184133386。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31903100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宏达连锁超市得志店销售的酸白菜,被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后,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办案人员调核查,该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该食品的进货票据、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张蒙食品厂产品检验报告、2022年及2023年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办案人员建议不予立案。
3、磴口县鼎宏生活超市: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鼎宏生活超市,样品名称:福美玉米酸菜,生产加工日期2023-02-16,抽样基数15袋,抽样日期2023-03-22,抽样单编号GZJ23150000184134067。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31903493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鼎宏生活超市销售的福美玉米酸菜,被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后,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办案人员调查,该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该食品的进货票据、食品生产许可证、赤峰市秀秀巧厨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20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办案人员建议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