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规范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减少消费纠纷,现就临期食品的管理作出经营提示:
一、本提示中临近保质期食品(以下简称临期食品)是指食品标签所标注的保质期限即将到期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及现做现售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及临期食品的,参照本提示执行。
二、临期食品按照以下期限界定:
(一)食品保质期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期满之日前45天;
(二)食品保质期6个月(含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食品保质期1个月(含1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满之日前10天;
(四)食品保质期7天(含7天)不足1个月的,期满之日前3天;
(五)食品保质期7天以下的,保质期最后1天;
(六)现场制售的食品,制作当天应当销售完毕。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临期食品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经营者可在临期食品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的标识,也可根据临期食品的数量、特性,因地制宜建立临期食品专区(专柜),相对集中陈列销售,并在专区(专柜)醒目位置明示“本区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购买后请在保质期内食用”的提示语。
临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
加贴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识不得覆盖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打折促销、捆绑销售或赠送的食品,属临期食品的,按上述要求标注。
四、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分装后,应当在小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和保质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放销售,应当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对临近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小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的标识。
五、现场制售的食品当天未能销售完毕应当及时销毁并做好记录,不得混入次日的生产原料中再次加工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场所的临期食品进行排查,对到期食品及时清点、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做好退货或销毁记录。
七、我局将加强对临期食品的监管,从2023年1月16日起,将临期食品监管纳入节日市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未执行临期食品明示引发消费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置;对发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查处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我局将进一步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持续开展流通环节临期食品安全监管,对违反上述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将依法从严处理。(来源:磴口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