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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节日期间流通环节临期食品管理的经营提示
发布日期: 2023-07-21 信息来源: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石媛媛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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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规范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减少消费纠纷,现就临期食品的管理作出经营提示:
  一、本提示中临近保质期食品(以下简称临期食品)是指食品标签所标注的保质期限即将到期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及现做现售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及临期食品的,参照本提示执行。
  二、临期食品按照以下期限界定:
  (一)食品保质期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期满之日前45天;
  (二)食品保质期6个月(含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食品保质期1个月(含1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满之日前10天;
  (四)食品保质期7天(含7天)不足1个月的,期满之日前3天;
  (五)食品保质期7天以下的,保质期最后1天;
  (六)现场制售的食品,制作当天应当销售完毕。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临期食品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经营者可在临期食品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的标识,也可根据临期食品的数量、特性,因地制宜建立临期食品专区(专柜),相对集中陈列销售,并在专区(专柜)醒目位置明示“本区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购买后请在保质期内食用”的提示语。
  临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
  加贴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识不得覆盖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打折促销、捆绑销售或赠送的食品,属临期食品的,按上述要求标注。
  四、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分装后,应当在小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和保质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放销售,应当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对临近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小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的标识。
  五、现场制售的食品当天未能销售完毕应当及时销毁并做好记录,不得混入次日的生产原料中再次加工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场所的临期食品进行排查,对到期食品及时清点、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做好退货或销毁记录。
  七、我局将加强对临期食品的监管,从2023年1月16日起,将临期食品监管纳入节日市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未执行临期食品明示引发消费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置;对发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查处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我局将进一步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持续开展流通环节临期食品安全监管,对违反上述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将依法从严处理。(来源:磴口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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