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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包含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
发布日期: 2023-07-21 信息来源: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石媛媛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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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县指挥部设置
  2.3 县指挥部职责
  2.4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管理专家组
  2.8 专家组职责
  2.9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3.2 风险预警
  3.3 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4.1.2 责任报告单位 
  4.1.3 责任报告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
  5.3 级别调整
  5.4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8.3 总结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1)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2)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本预案指导、规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本县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在本县以外发生、但食品(或其原料)源于本县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本县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级别为Ⅳ级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级别达到Ⅰ级、Ⅱ级、Ⅲ级的,直接在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磴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作用,形成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
  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5)全员应急,全程应急。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件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负责统筹协调本县食品安全工作。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I级事故标准,需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达到Ⅱ级事故标准,需报请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并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达到Ⅲ级事故标准需报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并按照市级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达到Ⅳ级事故标准需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县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指挥部设置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主要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商贸服务中心、县文旅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防沙治沙局、县发改委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做临时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安排食药安办和抽调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3 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并作出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工作,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2.4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督促和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指挥部报告和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县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总体职责: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工作,实施或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或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农场有限公司)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职责:
  (1)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对食品等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相关事故定性调查。
  (2)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研判;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指导相关部门回应网民关切问题,组织指导跟踪报道。
  (3)县委网信办: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协助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4)县委政法委:根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请,协调、督促政法单位依法办理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5)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督促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制定本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6)县工信局: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
  (7)县公安局:负责开展或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8)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9)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做好转移流动人员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追溯和报告工作,制定本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0)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11)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指导污染物的处理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2)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13)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本地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工作,并将产品流向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4)县商贸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15)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景区、饭店及旅行社等旅游行业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16)县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并指导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农业和科技部门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17)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18)县防沙治沙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9)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城乡区域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流动食品摊贩相关
  违法行为的查处,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户外公共场所设摊
  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
  (20)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置。
  (21)县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22)县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法律援助;负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23)县盐业公司:负责食盐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4)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协助县有关部门对涉及宗教场所和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25)铁路部门:协助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各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时,要立即向县食药安办(县市场监管局)通报。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县食药安办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农和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商贸服务中心、县卫健委、县公安局、纪委监委、其他相关部门和涉事地人民政府、农场有限公司参与,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包括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商贸服务中心、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下同)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农场有限公司的卫生健康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卫健委、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测,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县委网信办、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委等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根据实际需要县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由县食药安办牵头,县卫健委、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若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农场有限公司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7 应急管理专家组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组,
  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
  2.8 专家组职责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供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意见、建议和其他咨询服务;必要时,直接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9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县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县卫健委根据市级监测方案开展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本县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县市场监管、发改、教育、公安、网信办、农牧和科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当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  风险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由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由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经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经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特点和
  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应急临战状态,采取有效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有限公司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检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家、自治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盟市、其他旗县(区)通报我县的相关信息。
  4.1.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健康部门、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级食药安委其他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4.1.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1)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15”“12345”或“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县农牧和科技、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住建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安办)通报。
  (4)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必须同时通报同级食药安办。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基层市场监管所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有限公司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
  行以电话和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
  式报告确认。
  (6)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有限公司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2小时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7)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8)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情况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9)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10)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11)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自治区和国务院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
  4.2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有限公司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市场监管部门: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食品的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有限公司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存在必要时,报县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报请市食药安办组织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对Ⅳ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启动食品安全事Ⅳ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苏木(镇)、农场有限公司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消除严重社会
  危害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患者救治。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
  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设立相应的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原因调查。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相关样本进行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对可疑食品从原材料、生产加工到成品存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于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对于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4)治安维稳。公安部门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5)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新闻发布。宣传部门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
  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5.3 级别调整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超出本县辖区范围或达到较大以上级别时,应当报请市政府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态势,维护社会稳定。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有限公司负责,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保险理赔;涉及外县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等。
  6.2 调查评估
  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主管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县食药安办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形成总结报告。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县食药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有限公司以及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9.2 预案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20年5月20日印发的《磴口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磴口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磴食药安委〔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附件:2、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流程图 

相关文档: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docx
附件2: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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