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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第三期)
发布日期: 2023-08-04 信息来源: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硕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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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我县6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磴口县鼎宏生活超市: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鼎宏生活超市,样品名称:赤砂糖,生产加工日期2023-01-02,抽样基数20袋,抽样日期2023-04-22,抽样单编号SBJ23150000184136984。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31905757显示,总糖分项目不符合 GB/T 35884-2018《赤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鼎宏生活超市销售的赤砂糖,被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后,总糖分项目不符合 GB/T 35884-2018《赤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办案人员调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赤砂糖的进货票据,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查验的义务,没有主观过错,由于以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2、磴口县叁胜生活超市: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叁胜生活超市,样品名称:苯苯菜,生产加工日期2023-03-03,抽样基数10罐,抽样日期2023-04-23,抽样单编号SBJ23150000184137082。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023SP00210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叁胜生活超市销售的苯苯菜,被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后,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办案人员调核查,当事人现场出示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进货凭证、一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不可能对食品中添加剂超出限量作出研判,该批涉案不合格苯苯菜于2023年4月7日从五原县福盛源食品厂以6.5元/瓶购入15 瓶。抽样时用去9瓶,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将现场摆放的6瓶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处理,案发时未售出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3、磴口县宝子商行: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宝子商行,样品名称:香蕉,生产加工日期2023-05-02,抽样基数20kg,抽样日期2023-05-05,抽样单编号XBJ23150822172930145。
  二、检验结果
  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FZH05001000734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宝子商行销售的香蕉,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测后,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磴口县宝子商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
  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香蕉时未查验合格证明和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和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有购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涉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存在明显过错。该批香蕉的抽样基数20公斤,该批香蕉的《检验报告》中不合格检验项目叱虫咻的实测值是0.658mg/kg,标准指标≤0.05mg/kg;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采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防控措施。考虑到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本着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磴市监处罚 〔2023〕46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处罚款5000元。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属管辖范围商户磴口县宝子商行提出了建议,要求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因经营者主观过错导致销售不合格产品。
  4、磴口县李静平蔬菜门店: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李静平蔬菜门店,样品名称:螺丝椒,生产加工日期2023-04-25,抽样基数5kg,抽样日期2023-04-26,抽样单编号SBJ23150000184137458。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023SP00669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李静平蔬菜门店销售的螺丝椒,被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磴口县李静平蔬菜门店销售不合格的螺丝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的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有购货凭证,但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该批螺丝椒货值金额较小,《检验报告》中不合格检验项目嚷虫胺的实测值是0.14mg/kg,标准指标≤0.05mg/kg;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了风险防控措施,但未召回涉案不合格螺丝椒;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主观故意性;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如实说明产品的进货渠道,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 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合法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磴市监处罚 〔2023〕41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处罚款5000元。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属管辖范围商户磴口县李静平蔬菜门店提出了建议,要求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因经营者主观过错导致销售不合格产品。
  5、磴口县小孟精品水果干果批发: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小孟精品水果干果批发,样品名称:吊瓜,生产加工日期2023-04-22,抽样基数20kg,抽样日期2023-04-27,抽样单编号SBJ23150000184137530。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023SP00682显示,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小孟精品水果干果批发销售的吊瓜,被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后,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磴口县小孟精品水果干果批发销售不合格的吊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吊瓜的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有购货凭证,但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该批吊瓜货值金额较小,《检验报告》中不合格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的实测值是0.13mg/kg,标准指标≤0.1mg/kg;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了风险防控措施,但未召回涉案不合格吊瓜;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吊瓜主观故意性;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如实说明产品的进货渠道,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合法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磴市监处罚 〔2023〕42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2、处罚款5000元。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属管辖范围商户磴口县小孟精品水果干果批发提出了建议,要求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因经营者主观过错导致销售不合格产品。
  6、巴彦淖尔磴口县蒙香迎醋厂:
  一、抽检情况
  巴彦淖尔磴口县蒙香迎醋厂,样品名称:老陈醋,生产加工日期2023-03-20,抽样基数300瓶,抽样日期2023-05-06,抽样单编号XBJ23150822172930157。
  二、检验结果
  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FZH05001001050显示,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磴口县蒙香迎醋厂生产的老陈醋,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测后,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巴彦淖尔磴口县蒙香迎醋厂销售不合格的老陈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主动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采取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履行了生产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是该生产企业任有未召回的60瓶不合格老陈醋,可能会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本着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接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磴市监处罚 〔2023〕40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老陈醋240瓶;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人民币6600元。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属管辖范围商户巴彦淖尔磴口县蒙香迎醋厂提出了建议,要求生产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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