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守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紧扣民生监管核心工作主线,深入推进“守护消费”铁拳专项行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社会高度关注、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统筹推进肉、油、酒等重点品类专项整治,精准排查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守护民生消费安全。现将本次“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磴口县某羊杂馆涉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6年5月14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邱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种食品原料;合并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5月14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监管股移交的线索,对磴口县某羊杂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调味料盒内有3种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仍在使用,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餐饮服务单位同时存在多项食品安全违法问题的典型案件。羊杂馆作为群众日常消费较多的餐饮经营主体,肉类原料安全、食品原料管控、后厨操作管理等直接关系就餐群众饮食健康。该案充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整治餐饮行业突出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力度,对同类餐饮经营主体形成震慑教育作用,为规范餐饮后厨原料管控、强化餐饮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提供执法参考,切实守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二: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磴口县某餐吧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6月9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马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6月9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磴口县某餐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厨房东南角的冷库里8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餐饮服务场所违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典型执法案例。中型餐饮属于面向社会大众提供餐饮消费的经营场所,冷库等原料储存区域是食品安全管控的重点部位。当事人在冷库内存放多种过期食品原料,并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反映出部分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食品原料入库、储存、定期清查工作疏于管理,漠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给消费者饮食健康带来直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原料并作出行政处罚,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三: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磴口县某居家养老服务站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5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霉变生虫的食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4月15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磴口县某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设置食品添加剂专柜、无法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食品未离地离墙存放;未履行进购货查验义务、未建立索证索票台账;从业人员无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上岗;储藏间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开封);厨房内燕麦和麦仁包装袋破损并已生虫的问题。
经查,当事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直接服务老年群体,老年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关系特殊群体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养老服务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经营霉变生虫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问题食品并予以处罚,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该案的查处,督促养老服务类经营场所切实绷紧食品安全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储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操作全流程。
案例四: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磴口县某熟食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售食品案。
2026年5月14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李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5月14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监管股移交的《线索内部移送书》〔2026〕4号及相关材料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查获涉案可食用羊副产品,后经依法询问其经营者,其如实陈述曾购进未经检疫的可食用羊副产品,且该批次涉案可食用羊副产品已全部售出。同时发现该店未对保鲜展柜内陈列的待销售的熟食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售食品问题。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售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构成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深挖问题线索,严厉打击肉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肉类及其副产品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未经检疫的羊副产品存在疫病传播、质量安全隐患,流入市场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提示熟食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查验关口,坚决杜绝采购使用未经检疫的肉类原料,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同时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对同类熟食经营主体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为规范熟食加工行业肉类原料采购使用管理提供执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