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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
发布日期: 2022-07-20 信息来源: 磴口县就业服务中心 编辑: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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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招用脱贫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财社(2020)452号)。
  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的,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
  保险补贴政策,按其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一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农牧民工等10类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企业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是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对象:小微企业、脱贫人口。
  政策标准: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可享受期限: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三、就业载体延续政策
  政策内容: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一次性奖补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
  享受对象: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帮扶载体。
  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2号)文件执行。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依据《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财社(2020)452号)。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补贴一次,补贴标准为 5000元。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五、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内容: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人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22)4号)
  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一是对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二是对为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外出务工提供便利出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就业创业补助。
  政策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企业、个人。
  补贴标准:按照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财社(2020)452号)。
  对符合政策脱贫劳动力实现就业的补贴400元/人。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七、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按
  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按照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财社(2020)452号)。
  根据培训工种专业和课时按规定确定。
  八、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
  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费(合交通费)补贴。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脱贫人口通过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养老护理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优先安置有能力胜任岗位的“弱劳力、半劳力”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栗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2号)
  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可享受期限:根据实际安置年限。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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