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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2-12-20 信息来源: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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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乡镇卫生院建设,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合理安全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总额预算管理、结余适当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原则,以上年度医保基金实际支出额为基数,考虑符合医保的医疗费增长速度以及基金和医疗服务变动等情况确定当年医保基金总额,引导医共体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基金以上医保年度的医保基金支出总额为基数,赋于一定的增长率。增长率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在医疗保障部门与医共体的总额预算管理协议中明确考核年度、考核基数与相应增长率,如果次年没有调整的,则按上年标准执行。
  年度总结算时,经审核确认的医疗费用超过总额预算的,超过部分结合药品、耗材采购系统实际采购情况和集中带量采购完成情况考核、打分,按下述比例采用分段累计计算后加上年度预算的总额作为结算总额。
  1.超过总额预算10%—20%(含)以下的部分按80%的比例纳入结算总额,其中25%作为医保考核奖励资金,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工作优秀全额拨付,其他酌情扣减。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负。
  2.超过总额预算20%—30%(含)之间的部分按70%的比例纳入结算总额,其中15%作为医保考核奖励资金,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工作优秀全额拨付,其他酌情扣减。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负。
  3.超过总额预算30%—40%(含)之间的部分按60%的比例纳入结算总额,其中10%作为医保考核奖励资金,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工作优秀全额拨付,其他酌情扣减。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负。
  4.超过总额预算50%及以上的部分按原协议执行。
  药品集中采购考核内容,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协议完成带量采购药品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原则上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医疗保障局将加大对药品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杜绝线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行为。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按月监测、季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各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范围,从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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