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参保政策
(一)2024 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 400 元/人。
(二)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政策。①特困人员、孤儿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个人不承担费用。②脱贫享受 政策人员中的低保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 50%给予资助,另外 50%由县财政承担,个人不承担费 用。③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 50%给予资助,个人只缴纳 200 元。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 致贫人员、监测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缴纳标准的 50%给予资助, 个人只缴纳 200 元。⑤脱贫享受政策的其 他人员由县财政全额负担,个人不承担费用。
二、门诊报销政策
(一)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在巴彦淖尔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门诊就诊的费用,年度内统筹起付线为 50 元, 目录内报销比例为 50% ,年度内封顶线 200 元。
(二) 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
1 、慢病申报:凡参加磴口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 27 种慢性病种的患者,持二级及以上 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工作日随时到我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磴口县人民医院、 磴口县中蒙医院),经相关科室专家鉴定通过后,即时享受慢性病报销待遇。
2 、门诊慢性病疾病种类及目录内补偿政策
3 、慢性病报销方式:慢性病患者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报销的,可实现现场直报。在自治区 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因特殊情况在定点医疗机构没有直接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年内持处 方、正规医疗门诊发票原件及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到磴口县政务大厅医保窗口进行审核报销。居民高血压、 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开通跨 省门诊慢特病报销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当场报销。
(三) 门诊统筹手术病种(原门诊小手术)补偿政策
参保人员门诊小型手术费用,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70%,封顶1200元。
(四)城乡居民门诊“两病 ”(高血压、糖尿病)报销政策和申报程序
门诊“两病 ”报销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 50%,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度高 血压 300 元、糖尿病 600 元,“两病 ”并发的患者门诊用药最高支付 600 元。工作日持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 疗机构诊断证明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在我县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经相关科室专家鉴定 通过后,即时享受两病报销待遇。
两病现场直报机构: 巴彦淖尔市内一级、二级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住院报销政策
1 、 自治区范围内不需转诊备案,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的医疗费用现场直报。
2 、转自治区外医疗机构治疗,就诊医院应为跨省定点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及三级综合医院。参保人员跨省 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手机下载安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自 助备案,也可以到政务中心医保窗口备案或者电话备案,备案电话:0478-4210858 ,0478-4405595 。备案后出院 时可现场直报。其他原因未异地报销的,出院后带出院票据、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患者身份证或社保卡 复印件到政务大厅医保窗口报销。
3 、各级医院住院报销的起付线、补偿比例: 自治区内一级医院,起付线 200 元, 目录内报销比例 90%;二 级医院起付线 600 元, 目录内报销比例 75%;三级医院起付线 1500 元, 目录内报销比例 65% 。 自治区外(跨省 就医)医院,起付线 2500 元, 目录内报销比例 55% 。参保的学龄前儿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住院起付线在上 述的基础上降低 50%。
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内基本医保封顶 20 万元。
四、大病商保政策
居民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理赔:大病商保是基本医保报销后,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纳入基本医保的 可报费用(指参保人纳入住院报销的可报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的可报医疗费用的合计,住院起付线包含在内)个 人累计自负超过 1. 4 万元以上的患者。大病支付比例采取分段支付,个人承担的可报医疗费用累计超过 1.4 万元 以上至 5 万元的费用报 80%,5 万元-20 万元报 95%,20 万元以上的报 98%,年度封顶线 30 万元。
对参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以旗县市区及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 为准) ,起付线降低 50% ,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 5% ,各项及分段累加补偿比例不超过 98% ,取消报销封顶线。 超过起付线的患者在就诊出院时,大病商保同基本医保一站式结算报销。
将符合使用靶向药(格列卫、达希纳、 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纳入大 病保障范围(按系统设置进行赔付)。
咨询电话:0478-4400690。
五、医疗救助政策
1 、救助对象: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脱贫户、特困户、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 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以上救助对象在就诊出院时,医疗救助同基本医保一站式结算报 销。
2 、医疗救助政策:参保患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 的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脱贫户、低保、孤儿按 7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 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设置起付标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及其他困难人员按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按 60%比例救助。医疗救助 年度救助支付限额为 5 万元。困难群众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给予救助,不重复享受待遇。
六、无责意外伤害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无责意外伤害住院,可在 48 小时内拨打报案电话,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电话启动调查程序,完 成参保患者认定工作。参保人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填写《无责意外伤害承诺书》,出院时进行现场报 销。参保人跨省就医或者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出院后需携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 细单、住院发票原件、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到磴口县政务大厅一楼医保窗口进行 报销。非本人银行卡打款,报销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意外身故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 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以上所有材料都需相关单位盖章。补偿政策:住院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 1000 元后按 50% 报销,封顶线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