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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04 信息来源: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石媛媛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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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提高全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通知如下:
  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一)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500元、 300元、200元。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300 元、 200元、50元。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

  定点零售药店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并严格执行参保职工持处方购药报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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