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全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通知如下:
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一)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500元、 300元、200元。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300 元、 200元、50元。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
定点零售药店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并严格执行参保职工持处方购药报销要求。
相关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