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797号)的有关要求,切实推进磴口县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舆论监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水安全问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居民生活饮用水进行了监测,现将第二季度水质监测结果公示如下: 一、监测要求和范围 按照要求,对磴口县城区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 城区4个城市水监测点:市政供水2个,磴口县清泉自来水公司的1份出厂水和1份末梢水。自建设施供水2个,磴口县丰华供水公司的1份出厂水和1份末梢水。 二、评价标准与方法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对供水工程覆盖的用户末梢水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等26项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价。 三、检测结果 监测4份,合格4份,合格率100%。 磴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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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6年第2季度城区居民水质信息公示表 (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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