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生活补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自治区对在经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给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生活补助金额:
A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
B类、C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0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对象
统一实施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两补”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住宿费。
1.免除学杂费标准:
小学每生每年720元,初中每生每年940元。
2.免费提供教科书:
国家规定教科书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规定教科书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寄宿学生的55%测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非寄宿学生的12%测算。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625元,初中750元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350元,初中1620元执行;
03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1.免除普通高中学生学杂费及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助对象:对全县所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
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按照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30%测算。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200元至35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04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
自治区大学生入学资助政策:凡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学生,且申请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或孤儿,每学年资助6000元,专科累计不超过18000元,本科累计资助不超过24000元。同时具备低保、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
05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学生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申请额度。最长贷款期限: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