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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7-11 信息来源: 自然资源局 编辑: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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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磴口县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我市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4类15项和正面清单1类32项。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5项、气候可行性论证负面清单1项、文物保护评估负面清单4项、水资源论证负面清单5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没有负面清单。对于难以建立负面清单的环境影响评价32项提出正面清单,简化审批流程。具体清单如下:

一、文物保护评估负面清单

入驻开发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负面清单,需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开展考古勘探和发掘。

(一)建设区域涉及文物风貌保护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

(三)地下或水下文物埋藏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及以上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包括以下五类项目:

(一)集中供水水源地建设工程,大型水利工程;

(二)重要线状工程(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油气管道等);

(三)航空建设工程、特大桥工程、港口码头;

(四)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储油库、液(气)罐站场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

(五)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负面清单

参照自治区气象局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暂不实施告知承诺制及备案制。

已经完成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共享∶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化工、电力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水资源论证负面清单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磴口县范围内经批准设立且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及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取 水许可事项,在满足适用条件前提下,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 制.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取用水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的,原则 上不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磴口县水利局核查后直接做出准予取水许可决定。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如下:

(一) 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行业的建设项目或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 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上的农牧业灌溉项目;

(三) 区域现状用水已超出水资源可承载能力或者无法满足项目新增用水需求的;

(四) 纳入失信名单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按照现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及要求办理取水许可。

五、环境影响评价正面清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1〕265号)中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对被列入“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在满足审批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环节,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序号

《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类别

1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

15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报告表

2

16

植物油加工133*

报告表

3

17

制糖业134*

报告表

4

18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报告表

5

19

水产品加工136

报告表

6

20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报告表

7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21

方便食品制造143*

报告表

8

22

乳制品制造144*

报告表

9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2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报告表

10

24

其他食品制造149*

报告表

11

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39

印刷231*

报告表

12

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40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报告表

13

41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报告表

14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

69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报告表

15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

70

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报告表

16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

71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报告表

17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

报告表

18

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

报告表

19

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报告表

20

75

摩托车制造375

报告表

21

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报告表

22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77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报告表

23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78

计算机制造391

报告表

24

79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报告表

25

80

电子器件制造397

报告表

26

81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报告表

27

82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报告表

28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40

83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报告表

29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4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报告表

30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30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报告表

31

131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报告表

32

141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报告表

说明:1.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2.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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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2022-07-11 12:26 自然资源局
 磴口县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我市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4类15项和正面清单1类32项。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5项、气候可行性论证负面清单1项、文物保护评估负面清单4项、水资源论证负面清单5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没有负面清单。对于难以建立负面清单的环境影响评价32项提出正面清单,简化审批流程。具体清单如下:

一、文物保护评估负面清单

入驻开发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负面清单,需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开展考古勘探和发掘。

(一)建设区域涉及文物风貌保护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

(三)地下或水下文物埋藏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及以上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包括以下五类项目:

(一)集中供水水源地建设工程,大型水利工程;

(二)重要线状工程(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油气管道等);

(三)航空建设工程、特大桥工程、港口码头;

(四)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储油库、液(气)罐站场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

(五)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负面清单

参照自治区气象局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暂不实施告知承诺制及备案制。

已经完成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共享∶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化工、电力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水资源论证负面清单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磴口县范围内经批准设立且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及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取 水许可事项,在满足适用条件前提下,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 制.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取用水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的,原则 上不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磴口县水利局核查后直接做出准予取水许可决定。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如下:

(一) 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行业的建设项目或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 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上的农牧业灌溉项目;

(三) 区域现状用水已超出水资源可承载能力或者无法满足项目新增用水需求的;

(四) 纳入失信名单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按照现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及要求办理取水许可。

五、环境影响评价正面清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1〕265号)中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对被列入“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在满足审批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环节,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序号

《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类别

1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

15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报告表

2

16

植物油加工133*

报告表

3

17

制糖业134*

报告表

4

18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报告表

5

19

水产品加工136

报告表

6

20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报告表

7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21

方便食品制造143*

报告表

8

22

乳制品制造144*

报告表

9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2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报告表

10

24

其他食品制造149*

报告表

11

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39

印刷231*

报告表

12

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40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报告表

13

41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报告表

14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

69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报告表

15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

70

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报告表

16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

71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报告表

17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

报告表

18

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

报告表

19

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报告表

20

75

摩托车制造375

报告表

21

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报告表

22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77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报告表

23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78

计算机制造391

报告表

24

79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报告表

25

80

电子器件制造397

报告表

26

81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报告表

27

82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报告表

28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40

83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报告表

29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4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报告表

30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30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报告表

31

131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报告表

32

141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报告表

说明:1.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2.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磴口县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7-11 来源: 自然资源局 编辑:
 磴口县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我市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4类15项和正面清单1类32项。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5项、气候可行性论证负面清单1项、文物保护评估负面清单4项、水资源论证负面清单5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没有负面清单。对于难以建立负面清单的环境影响评价32项提出正面清单,简化审批流程。具体清单如下:

一、文物保护评估负面清单

入驻开发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负面清单,需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开展考古勘探和发掘。

(一)建设区域涉及文物风貌保护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

(三)地下或水下文物埋藏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及以上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包括以下五类项目:

(一)集中供水水源地建设工程,大型水利工程;

(二)重要线状工程(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油气管道等);

(三)航空建设工程、特大桥工程、港口码头;

(四)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储油库、液(气)罐站场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

(五)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负面清单

参照自治区气象局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暂不实施告知承诺制及备案制。

已经完成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共享∶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化工、电力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水资源论证负面清单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磴口县范围内经批准设立且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及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取 水许可事项,在满足适用条件前提下,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 制.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取用水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的,原则 上不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磴口县水利局核查后直接做出准予取水许可决定。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如下:

(一) 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行业的建设项目或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 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上的农牧业灌溉项目;

(三) 区域现状用水已超出水资源可承载能力或者无法满足项目新增用水需求的;

(四) 纳入失信名单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按照现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及要求办理取水许可。

五、环境影响评价正面清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1〕265号)中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对被列入“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在满足审批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环节,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序号

《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类别

1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

15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报告表

2

16

植物油加工133*

报告表

3

17

制糖业134*

报告表

4

18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报告表

5

19

水产品加工136

报告表

6

20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报告表

7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21

方便食品制造143*

报告表

8

22

乳制品制造144*

报告表

9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2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报告表

10

24

其他食品制造149*

报告表

11

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39

印刷231*

报告表

12

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40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报告表

13

41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报告表

14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

69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报告表

15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

70

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报告表

16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

71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报告表

17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

报告表

18

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

报告表

19

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报告表

20

75

摩托车制造375

报告表

21

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报告表

22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77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报告表

23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78

计算机制造391

报告表

24

79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报告表

25

80

电子器件制造397

报告表

26

81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报告表

27

82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报告表

28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40

83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报告表

29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4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报告表

30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30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报告表

31

131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报告表

32

141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报告表

说明:1.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2.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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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2022-07-11 12:26 自然资源局
 磴口县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我市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4类15项和正面清单1类32项。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5项、气候可行性论证负面清单1项、文物保护评估负面清单4项、水资源论证负面清单5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没有负面清单。对于难以建立负面清单的环境影响评价32项提出正面清单,简化审批流程。具体清单如下:

一、文物保护评估负面清单

入驻开发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负面清单,需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开展考古勘探和发掘。

(一)建设区域涉及文物风貌保护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

(三)地下或水下文物埋藏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及以上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包括以下五类项目:

(一)集中供水水源地建设工程,大型水利工程;

(二)重要线状工程(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油气管道等);

(三)航空建设工程、特大桥工程、港口码头;

(四)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储油库、液(气)罐站场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

(五)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负面清单

参照自治区气象局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暂不实施告知承诺制及备案制。

已经完成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共享∶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化工、电力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水资源论证负面清单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磴口县范围内经批准设立且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及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取 水许可事项,在满足适用条件前提下,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 制.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取用水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的,原则 上不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磴口县水利局核查后直接做出准予取水许可决定。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如下:

(一) 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行业的建设项目或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 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上的农牧业灌溉项目;

(三) 区域现状用水已超出水资源可承载能力或者无法满足项目新增用水需求的;

(四) 纳入失信名单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按照现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及要求办理取水许可。

五、环境影响评价正面清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1〕265号)中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对被列入“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在满足审批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环节,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序号

《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类别

1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

15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报告表

2

16

植物油加工133*

报告表

3

17

制糖业134*

报告表

4

18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报告表

5

19

水产品加工136

报告表

6

20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报告表

7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21

方便食品制造143*

报告表

8

22

乳制品制造144*

报告表

9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2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报告表

10

24

其他食品制造149*

报告表

11

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39

印刷231*

报告表

12

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40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报告表

13

41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报告表

14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

69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报告表

15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

70

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报告表

16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

71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报告表

17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

报告表

18

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

报告表

19

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报告表

20

75

摩托车制造375

报告表

21

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报告表

22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77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报告表

23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78

计算机制造391

报告表

24

79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报告表

25

80

电子器件制造397

报告表

26

81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报告表

27

82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报告表

28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40

83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报告表

29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4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报告表

30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30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报告表

31

131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报告表

32

141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报告表

说明:1.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2.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