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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磴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22 信息来源: 磴口县住建局 编辑: 李颖慧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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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规范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流程,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任务要求,制定了《磴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磴口县工程建设项国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3月20日
 
  磴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强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字〔2019〕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成管理。
  根据项目的投资主体类别,分为政府投资类项目生成管理和社会投资类项目生成管理。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行业特点等相关政策策划,项目建设主体为县发改、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需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等管理工作均需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具体实施。
  第四条发改部门负责将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数据信息实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项目数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建设规模、选址位置等内容。
  二、项目策划管理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策划管理,统筹协调各部门对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项目策划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项目启动: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启动由项目责任主体会同发改部门依据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启动项目,提出项目建设必要性及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录入到项目储备库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社会投资类项目的启动,项目业主单位提出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录入到项目储备库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
  2.规划预选址: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启动后,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涉及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
  3.意见征集:在完成项目预选址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及时通过“多规平台”发送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发改、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牧业、文广旅、卫健、地震、气象等部门收到征集意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责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和项目建设条件,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
  4.意见汇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并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
  5.纳入实施库:自然资源部门将汇总的合规性审查意见推送至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将策划成功的项目纳入到项目实施库。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对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否应用区域评估成果提出具体意见,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相应事项的评估评价,并在项目建设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制定供地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在协同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或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推送发改部门,返回项目储备库,标注返库项目、返库原因等。
  返库项目待相应建设条件满足后,再次启动项目,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流程。已通过部分部门合规性审查的返库项目,重新启动时无需再进行该部门合规性审查的意见征集。
  三、附则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用地建设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和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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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磴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3-22 20:56 磴口县住建局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规范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流程,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任务要求,制定了《磴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磴口县工程建设项国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3月20日
 
  磴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强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字〔2019〕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成管理。
  根据项目的投资主体类别,分为政府投资类项目生成管理和社会投资类项目生成管理。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行业特点等相关政策策划,项目建设主体为县发改、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需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等管理工作均需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具体实施。
  第四条发改部门负责将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数据信息实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项目数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建设规模、选址位置等内容。
  二、项目策划管理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策划管理,统筹协调各部门对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项目策划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项目启动: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启动由项目责任主体会同发改部门依据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启动项目,提出项目建设必要性及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录入到项目储备库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社会投资类项目的启动,项目业主单位提出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录入到项目储备库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
  2.规划预选址: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启动后,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涉及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
  3.意见征集:在完成项目预选址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及时通过“多规平台”发送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发改、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牧业、文广旅、卫健、地震、气象等部门收到征集意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责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和项目建设条件,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
  4.意见汇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并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
  5.纳入实施库:自然资源部门将汇总的合规性审查意见推送至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将策划成功的项目纳入到项目实施库。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对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否应用区域评估成果提出具体意见,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相应事项的评估评价,并在项目建设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制定供地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在协同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或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推送发改部门,返回项目储备库,标注返库项目、返库原因等。
  返库项目待相应建设条件满足后,再次启动项目,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流程。已通过部分部门合规性审查的返库项目,重新启动时无需再进行该部门合规性审查的意见征集。
  三、附则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用地建设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和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
 
 
 
 
 

关于印发《磴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22 来源: 磴口县住建局 编辑: 李颖慧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规范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流程,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任务要求,制定了《磴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磴口县工程建设项国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3月20日
 
  磴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强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字〔2019〕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成管理。
  根据项目的投资主体类别,分为政府投资类项目生成管理和社会投资类项目生成管理。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行业特点等相关政策策划,项目建设主体为县发改、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需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等管理工作均需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具体实施。
  第四条发改部门负责将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数据信息实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项目数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建设规模、选址位置等内容。
  二、项目策划管理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策划管理,统筹协调各部门对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项目策划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项目启动: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启动由项目责任主体会同发改部门依据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启动项目,提出项目建设必要性及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录入到项目储备库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社会投资类项目的启动,项目业主单位提出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录入到项目储备库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
  2.规划预选址: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启动后,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涉及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
  3.意见征集:在完成项目预选址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及时通过“多规平台”发送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发改、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牧业、文广旅、卫健、地震、气象等部门收到征集意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责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和项目建设条件,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
  4.意见汇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并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
  5.纳入实施库:自然资源部门将汇总的合规性审查意见推送至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将策划成功的项目纳入到项目实施库。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对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否应用区域评估成果提出具体意见,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相应事项的评估评价,并在项目建设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制定供地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在协同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或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推送发改部门,返回项目储备库,标注返库项目、返库原因等。
  返库项目待相应建设条件满足后,再次启动项目,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流程。已通过部分部门合规性审查的返库项目,重新启动时无需再进行该部门合规性审查的意见征集。
  三、附则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用地建设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和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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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20:56 磴口县住建局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规范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流程,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任务要求,制定了《磴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磴口县工程建设项国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3月20日
 
  磴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强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字〔2019〕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成管理。
  根据项目的投资主体类别,分为政府投资类项目生成管理和社会投资类项目生成管理。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行业特点等相关政策策划,项目建设主体为县发改、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需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等管理工作均需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具体实施。
  第四条发改部门负责将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数据信息实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项目数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建设规模、选址位置等内容。
  二、项目策划管理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策划管理,统筹协调各部门对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项目策划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项目启动: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启动由项目责任主体会同发改部门依据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启动项目,提出项目建设必要性及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录入到项目储备库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社会投资类项目的启动,项目业主单位提出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录入到项目储备库并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
  2.规划预选址: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启动后,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涉及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
  3.意见征集:在完成项目预选址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及时通过“多规平台”发送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发改、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牧业、文广旅、卫健、地震、气象等部门收到征集意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责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和项目建设条件,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
  4.意见汇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并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
  5.纳入实施库:自然资源部门将汇总的合规性审查意见推送至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将策划成功的项目纳入到项目实施库。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对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否应用区域评估成果提出具体意见,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相应事项的评估评价,并在项目建设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制定供地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在协同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或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推送发改部门,返回项目储备库,标注返库项目、返库原因等。
  返库项目待相应建设条件满足后,再次启动项目,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流程。已通过部分部门合规性审查的返库项目,重新启动时无需再进行该部门合规性审查的意见征集。
  三、附则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用地建设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和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