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室、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农牧和科技系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在项目审批、资金争取、政策支持、招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行政管理过程中积极进行信用记录核查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将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一)在项目申报、政府资金申请、政策支持工作中的应用。在市场主体申请项目申报、政府资金、政策支持时,工作人员应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优先支持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严格审查。
(二)在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农牧和科技系统各有关单位(股室)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时,应严格核查投标企业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在评标环节,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给予适当加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给予适当减分,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招投标。
(三)在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人员晋升、评先评优、确定试点示范企业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核查申请单位信用信息或采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给予开通“绿色通道”等激励扶持政策。
三、信用信息核查方法
(一)登录“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输入市场主体准确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信息记录。
(二)向保密局发函,查询公职人员信用信息。
(三)使用微信小程序“信用巴彦淖尔”,通过“扫一扫”市场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任选其一),查询其信用信息。
(四)查看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报告。
以上四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