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磴口县门户网站>>动态信息>>通知公告
关于吕新生未及时回收农用地膜信用惩戒的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6-27 信息来源: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编辑: 李颖慧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2024年4月7日,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春耕前未及时回收废旧地膜”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在位于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巴音温都尔嘎查(穿沙公路17公里北3公里)境内,农田地里有未及时回收的农用地膜,公路边儿小树上挂着、随意弃置的黑色农用地膜。
  吕新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40元以上128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24年5月17日,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对吕新生进行罚款1000元的惩戒措施。

相关文档:

 
 
 
 
 
主办:磴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磴口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ICP备13001742号蒙公网安备 15082202000101号
Email:axxaty@163.com 网站标识码:1508220008 联系电话:0478-4262212
网站地图
“微磴口”公众号  
长者模式 老人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吕新生未及时回收农用地膜信用惩戒的案例

2024-06-27 18:08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2024年4月7日,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春耕前未及时回收废旧地膜”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在位于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巴音温都尔嘎查(穿沙公路17公里北3公里)境内,农田地里有未及时回收的农用地膜,公路边儿小树上挂着、随意弃置的黑色农用地膜。
  吕新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40元以上128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24年5月17日,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对吕新生进行罚款1000元的惩戒措施。

关于吕新生未及时回收农用地膜信用惩戒的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6-27 来源: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编辑: 李颖慧
  2024年4月7日,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春耕前未及时回收废旧地膜”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在位于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巴音温都尔嘎查(穿沙公路17公里北3公里)境内,农田地里有未及时回收的农用地膜,公路边儿小树上挂着、随意弃置的黑色农用地膜。
  吕新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40元以上128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24年5月17日,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对吕新生进行罚款1000元的惩戒措施。
 
 
主办:磴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磴口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ICP备13001742号  蒙公网安备15082202000101号
Email:axxaty@163.com 网站标识码:1508220008 联系电话:0478-4262212
网站地图
“微磴口”公众号  
长者模式 老人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吕新生未及时回收农用地膜信用惩戒的案例

2024-06-27 18:08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2024年4月7日,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春耕前未及时回收废旧地膜”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在位于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巴音温都尔嘎查(穿沙公路17公里北3公里)境内,农田地里有未及时回收的农用地膜,公路边儿小树上挂着、随意弃置的黑色农用地膜。
  吕新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40元以上128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24年5月17日,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对吕新生进行罚款1000元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