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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1-19 信息来源: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李颖慧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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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宏拌百货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 :
  因你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本局于 2026年1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1号)内容是: 2025年11月28日,我局信用监管股工作人员收到登记注册股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注册股工作人员发现在2025年11月期间,磴口县宏拌百货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其店铺类型均为百货店,且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经查,磴口县宏拌百货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具体表现为:登记地址实际不存在或登记地址虽存在但实际由其他市场主体所使用。
  我局2025年12月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以上18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销个体工商户名单(18家)
 
  联系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0478-4212147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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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个体工商户名单(18家)xls.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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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公告

2026-01-19 16:40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磴口县宏拌百货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 :
  因你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本局于 2026年1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1号)内容是: 2025年11月28日,我局信用监管股工作人员收到登记注册股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注册股工作人员发现在2025年11月期间,磴口县宏拌百货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其店铺类型均为百货店,且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经查,磴口县宏拌百货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具体表现为:登记地址实际不存在或登记地址虽存在但实际由其他市场主体所使用。
  我局2025年12月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以上18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销个体工商户名单(18家)
 
  联系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0478-4212147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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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1-19 来源: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李颖慧
磴口县宏拌百货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 :
  因你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本局于 2026年1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1号)内容是: 2025年11月28日,我局信用监管股工作人员收到登记注册股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注册股工作人员发现在2025年11月期间,磴口县宏拌百货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其店铺类型均为百货店,且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经查,磴口县宏拌百货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具体表现为:登记地址实际不存在或登记地址虽存在但实际由其他市场主体所使用。
  我局2025年12月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以上18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销个体工商户名单(1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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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你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本局于 2026年1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磴市监撤销〔2026〕1号)内容是: 2025年11月28日,我局信用监管股工作人员收到登记注册股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注册股工作人员发现在2025年11月期间,磴口县宏拌百货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其店铺类型均为百货店,且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经查,磴口县宏拌百货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具体表现为:登记地址实际不存在或登记地址虽存在但实际由其他市场主体所使用。
  我局2025年12月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以上18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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