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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 :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7月9日,我局东风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收到登记注册股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注册股工作人员发现在2026年5-6月期间,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其店铺类型分别有商务行、百货店、服装店、工作室和生活用品店,且注册地址均为虚假地址。
经查,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具体表现为:登记地址实际不存在或登记地址虽存在但实际由其他市场主体所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规定,拟决定撤销以上161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刘赫挺 联系电话: 17614730284
联系地址: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市场监管所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7 月 14 日
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 :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7月9日,我局东风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收到登记注册股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注册股工作人员发现在2026年5-6月期间,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其店铺类型分别有商务行、百货店、服装店、工作室和生活用品店,且注册地址均为虚假地址。
经查,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具体表现为:登记地址实际不存在或登记地址虽存在但实际由其他市场主体所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规定,拟决定撤销以上161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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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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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 :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7月9日,我局东风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收到登记注册股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注册股工作人员发现在2026年5-6月期间,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其店铺类型分别有商务行、百货店、服装店、工作室和生活用品店,且注册地址均为虚假地址。
经查,磴口县江楼电子商务行等161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具体表现为:登记地址实际不存在或登记地址虽存在但实际由其他市场主体所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规定,拟决定撤销以上161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刘赫挺 联系电话: 1761473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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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