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生态环境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公开对象
1.我县重点排污的企事业单位。
2.其他需要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
二、公开内容
1、基础信息
2、排污信息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8、
三、具体要求
(一)公开方式
1.排污单位可通过磴口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进行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2.企业通过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二)公开要求
生态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公开。如通过磴口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环境信息的,相关信息需要报磴口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磴口县政务服务局323办公室)进行公开。
四、监督检查
我局将不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情况。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其公开。
联系电话:4406887
邮箱:dkxzwgk@163.com
磴口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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