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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7-21 信息来源: 磴口县民政局 编辑:石媛媛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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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ロ、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要素确定,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依据,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
  (一)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在领取各种赔款、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上述等意外事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根据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3-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低保对象、建档立卡人员、重度残疾人、困难退伍军人:根据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3-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受灾特别严重家庭:根据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2-8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4. 对不持有我县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根据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根据诊断书、缴费单,催款单、等证明材料,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3-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2.低保对象、建档立卡人员、重度残疾人、困难退伍军人:根据诊断书、缴费单,催款单等证明材料,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3-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3.低收入家庭及其它特殊困难家庭,根据诊断书、缴费单,催款单等证明材料,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2-8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三)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其他重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的家庭和个人。领取社保、财政供养等家庭年收入在50000元以下的且自付票据超过20000元的纳入救助范围;家庭年收入在50000元以上且自付票据超过40000元的纳入救助范围。
  1.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2.个人自付部分在10000-20000元的(含2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4-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3.个人自付部分在20000-30000元的(含3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7-9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4.个人自付部分在30000-40000元的(含4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0-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5.个人自付部分在40000-50000元的(含5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3-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6.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0-60000元的(含6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6-18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7. 个人自付部分在60000元以上的,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20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8. 个人自付达到特别救助标准的,启用特别救助(参考第六章)。
  (四)对急需救治的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五)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六)因家庭中有年老瘫痪、重度残疾人、慢性病等一般原因造成生活确实困难,提供不了看病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四、申请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灾图片证明、诊断书、病历首页等证明材料。
  (二)近一年医保报销后的原始票据,如原始票据交到其他救助部门或保险公司,需提供原始票据复印件和其他部门签署或出具的救助、理赔证明。
  (三)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未参保证明。
  (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退伍军人证、精准扶贫手册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收入、财产情况证明;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办理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分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审批:苏木镇、农场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社区、分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要提出初审意见,是否救助,并在临时救助申请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张榜公示7日后,救助金额在城市低保标准4倍及以内的由苏木镇(农场)审批,救助金额在城市低保标准4倍以上1.5万元以下的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审批发放。
  六、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民政办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3:00--6:00
  七、联系方式:
  巴镇,刘瑞国
  补隆,曹燕
  渡口,李菁
  隆盛合,苏界凯
  沙金,其其格
  乌兰布和农场,杜文静
  巴彦套海农场,李娜
  哈腾套海农场,李阳

  包尔盖农场,胡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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