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救助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1308元/人.月;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878元/人.月;
3.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479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1244元/人.月。
四、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1寸照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如残疾证、重特大疾病诊断书等)。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办理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分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确认: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是审核确认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分场)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委会(分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应当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六、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场)民政办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3:00--6:00
七、联系方式:
巴镇刘瑞国
补隆曹燕
渡口李菁
隆盛合苏界凯
沙金其其格
乌兰布和农场杜文静
巴彦套海农场李娜
哈腾套海农场李阳
包尔盖农场胡雪
纳林套海农场付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