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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磴口县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项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8-25 信息来源: 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 编辑:李颖慧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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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磴口县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
  项目的公告
  一、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要求
  一、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内容、标准、对象及方式
  (一)补助内容
  根据当地小农户需要,支持服务组织为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牧户提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鼓励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具体内容:
  1、小麦:深松深翻,机械化播种,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机械收获,麦后复种燕麦;
  2、玉米:深松深翻,机械化播种,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机械收获,残膜回收;  
  3、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深松深翻,机械化播种,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机械收获,残膜回收。
  (二)补助标准
  项目区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每亩补贴标准75元,支持病虫害统防统治、地膜回收等重点服务环节。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牧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已获补助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让利或返还给农牧户的资金比重不低于补助资金的30%。
  1、小麦亩均补助标准75元/亩,其中:深松深翻15元/亩、机械化播种12元/亩、病虫草害防治6元/亩、机械化收割18元/亩、麦后复种燕麦24元/亩。
  2、玉米亩均补助标准92元/亩,其中:深松深翻15元/亩、机械化播种12元/亩、病虫草害防治6元/亩、机械化收割(籽粒、秸秆、青贮)45元/亩、残膜回收14元/亩。
  3、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亩均补助标准102元/亩,其中:深松深翻15元/亩、机械化播种12元/亩、病虫草害防治15元/亩、机械化收割45元/亩、残膜回收15元/亩。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牧业服务企业、服务型农牧民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组织。服务组织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其享受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补助资金总量的40%。鼓励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薄弱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原则上享受项目补助的环节应在2个以上,对于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技术托管的服务组织予以重点支持。鼓励服务组织在提供耕种防收产中服务的基础上,向产前、产后为农牧户统一提供化肥、种子、农药等生资采购和粮食存储、产品营销等服务内容延伸,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生产收益。
  (四)补助方式
  项目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农牧户按环节和实际作业量兑付补助资金。面向小农牧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补服务组织,也要兼顾补农牧户,坚持让小农牧户最终受益。
  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支持对象、实施规模、实施地点
  (一)支持对象:符合下列情况的农牧户可以作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
  1、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积极性强的村(组);
  2、落实粮食作物任务完成较好的村(组);
  3、集中连片种植粮食作物规模较大的村(组);
  4、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较好,且服务规模较大的村(组);
  5、规划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内、示范辐射带动性强的地块。
  (二)实施规模: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7.7万亩;其中:玉米4.7万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3万亩。(享受过2022年残膜回收和深松深翻项目补贴的地块不再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
  (三)实施地点:巴彦高勒镇、渡口镇、补隆淖镇、隆盛合镇、沙金套海苏木、乌兰布和农场、巴彦套海农场、哈腾套海农场、包尔盖农场、纳林套海农场、沙林中心。
  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标准
  为确保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效率和成效,承担项目的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注册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公司等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主体。
  二是承接项目实施的社会服务主体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一年以上。
  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和农机、农技人员。
  四是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组织机构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社会记录,在农牧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是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部门的监管,参与社会化服务的机械应装有北斗定位系统,主动接受北斗农机作业远程监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确定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就近服务、优质服务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服务组织机具规模、服务能力、服务价格、信用程度等因素,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服务规模较大、服务信誉良好、服务水平较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的服务主体,通过核实填写到《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中,在县农牧和科技局进行备案。
  社会化服务组织从磴口县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中遴选。承担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通过磴口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协议。
  二、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要求
  (一)支持内容
  一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二是开展农畜产品初、深加工厂房建设,购置农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运销设备;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设施,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站点,为农牧民提供物资采购、品牌注册、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综合性服务,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市场营销能力。四是鼓励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
  合作社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二)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并支持多个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列入支持范围的农牧民合作社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18年-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合作社,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从事粮食生产的农牧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合作社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县农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项目资金。
  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原则,适当支持。享受项目支持的合作社应配套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合作社为小农牧户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可不配套项目资金。本次项目实施以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
  (四)申报方式、时间
  请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向所在地苏木镇或农垦公司提出申请,然后由苏木镇或农垦公司同意后进行推荐,并于9月1日前带苏木镇或农垦公司出具的推荐函、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见附件1)到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323室,由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通过磴口县人民政府网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按照程序将初审合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名单报市农牧局,原则上要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差额推荐。
  咨询电话:4212374  黄宇洁
  三、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牧场项目要求
  (一)支持内容
  一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 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和投入品进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档案,开展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二是建设清选包装、烘干、冷藏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
  本次项目实施之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生资、农产品加工原料,不得用于支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费。
  (二)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牧场给予倾斜。列入支持范围的家庭农牧场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和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2017年-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家庭农牧场,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牧场可适当放宽。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资金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家庭农牧场实施并完成所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后,经县农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凭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发票以及支出明细决算等原始凭证确定补助金额,通过对公账户或“一卡通”拨付家庭农牧场。每个家庭农牧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家庭农牧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项目,包括材料费、设备安装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相关支出。
  (四)申报方式、时间
  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向所在地苏木镇提出申请,然后由苏木镇出具的推荐,并于9月1日前带苏木镇出具的推荐函、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附件2)到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323室,由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通过磴口县人民政府网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按照程序将初审合格的家庭农牧场名单报市农牧局,原则上要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差额推荐。
  咨询电话:4212374   海棠
  附件:1.合作社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2.家庭农牧场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
  2022年8月25日

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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