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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立案调查的内蒙古凯航草业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2024年度、2025年度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上述18户企业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478-4212147
附件: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18户)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本局立案调查的内蒙古凯航草业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2024年度、2025年度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上述18户企业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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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立案调查的内蒙古凯航草业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2024年度、2025年度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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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