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以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加快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通过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财务核算,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推动农牧民合作社提质增效,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鼓励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适宜、带动能力强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二、支持内容
一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二是开展农畜产品初、深加工厂房建设,购置农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运销设备;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设施,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站点,为农牧民提供物资采购、品牌注册、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综合性服务,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市场营销能力。四是鼓励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
合作社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并支持多个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列入支持范围的农牧民合作社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18年-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合作社,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从事粮食生产的农牧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
对开展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种植、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给予倾斜。
四、补助方式和标准
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合作社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县农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项目资金。
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原则,适当支持。享受项目支持的合作社应配套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合作社为小农牧户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可不配套项目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地方财政资金适当叠加补助。
本次项目实施以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
五、组织实施
县农牧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一是根据市级实施方案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县项目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内容,明确资金用途、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内容。二是通过社会公开的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申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见附件2)。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社进行遴选审核,合作社法人和家庭农牧场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只扶持一个主体,由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应通过磴口县人民政府网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按照程序将初审合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名单报市农牧局,原则上要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差额推荐。三是抓好项目落实,指导承担项目的合作社细化和完善项目实施内容,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在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
(二)注重监管指导。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合作社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承担项目的合作社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并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及时将合作社获得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报送到系统中。要探索建立支持合作社发展项目库,储备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为农牧民服务意识较强的合作社,从项目库中遴选和推荐承担项目的合作社,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定期更新,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制度。
(三)规范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牧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四)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绩效评价内容,全面评估、考核项目执行落实情况。
(五)按时总结上报。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绩效评价(附件3),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11月20日前将项目总结、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黄宇洁 15148808886
附件:1.磴口县2022年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