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我县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通告如下:
1、磴口县华三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磴口县华三食品有限公司,样品名称:大缸酸菜,生产日期2025-04-24,样品数量9袋,抽样日期2025-05-21,抽样单编号SBJ25150825192600228。经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后,检验报告№: HRC2025110195显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情况
2025年6月24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磴口县华三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该《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大缸酸菜的库存(未召回原因:涉案批次的大缸酸菜至案发已全部售完且无消费者退回)。磴口县华三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磴口县华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蒙润川”牌大缸酸菜343袋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2.13元/袋,成本价格:2元/袋。获取利润;0.13元/袋。磴口县华三食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之日起在公司大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认真积极寻找原因,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是在防腐剂溶解过程中搅拌不均匀导致不合格,及时购买了搅拌棒,并对公司后续生产的“蒙润川”牌大缸酸菜产品进行了送检,经内蒙古河套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产品相关项目合格。2025年7月14日磴口县华三食品有限公司向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和检验合格报告。2025年7月29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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